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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发展(北京)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宣城发展(北京)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宣城市领导同志倡议,经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及部分宣城籍在京工作知名、优秀人士代表联合发起成立,由宣城籍(即宣州、郎溪、广德、宁国、泾县、绩溪、旌德等七县市区籍)在京工作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宣城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并在北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联系、团结、动员本会会员发挥各自专长和影响,加强宣城市与首都北京的经济、科技、文化、人才、信息的交流和合作,为促进宣城发展、繁荣首都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接受宣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6号楼8层F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为促进宣城发展、繁荣首都经济,加强宣城市与首都北京的经济、科技、文化、人才、信息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活动。
2、为宣传、介绍宣京两地优势,沟通、联络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增进两地间有关方面的了解与友谊,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发挥媒介、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宣城发展创造环境,营造氛围。
3、开展联谊活动,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为会员和宣京两地人员到对应地区走访考察、投资兴业、探亲旅游、培训学习以及求医就诊等提供咨询、服务和便利,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本会以宣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为依托,在联络处的支持帮助下开展工作;同时本会亦尽力支持驻京联络处及宣城市其他驻京机构的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支持和服务。
5、举办有利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会员发展进步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6、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创建经济服务实体,办好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履行有关入会程序:
1、凡工作(或居住)在京的宣城籍人士,曾在宣城生活、工作(或学习)过的在京人士,热心支持宣京两地共同发展繁荣的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并由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2、本会可特邀热心促进宣京两地经济技术交流的人士为会员。宣城驻京单位,经协商同意,由理事会确定为单位会员,享受会员的一切权利。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为本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效益者,有权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的自愿原则。
会员的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非自愿退会者,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届满时,提出下届理事会人选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和京宣两地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按精干、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2、兴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
3、个人和单位会员的会费;
4、捐赠;
5、政府(或其他单位)资助;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O三年三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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